关于吕昌佩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3月4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当2410040029号 |
吕昌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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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6日 |
| 2 |
当2410040030号 |
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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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7日 |
| 3 |
当2410040031号 |
王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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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7日 |
| 4 |
当2410040032号 |
李幼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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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8日 |
| 5 |
普2410040036号 |
张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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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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