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柴伍修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0日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当2510040026号 |
柴伍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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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3月1日 |
2 |
当2510040027号 |
荆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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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3月1日 |
3 |
当2510040028号 |
廖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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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3月4日 |
4 |
当2510040029号 |
叶晓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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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3月6日 |
5 |
当2510040030号 |
鲁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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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3月6日 |
6 |
当2510040031号 |
汤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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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3月6日 |
7 |
当2510040032号 |
王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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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3月6日 |
8 |
当2510040033号 |
郭长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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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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