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启刚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5月23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当2410040181号 |
徐启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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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污水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20日 |
| 2 |
当2410040182号 |
李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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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污水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20日 |
| 3 |
当2410040183号 |
吴建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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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21日 |
| 4 |
当2410040184号 |
蒋茂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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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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