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运来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5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普2410040148号 |
江运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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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11日 |
| 2 |
当2410040192号 |
张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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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11日 |
| 3 |
当2410040193号 |
常绪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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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12日 |
| 4 |
当2410040194号 |
徐丽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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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14日 |
| 5 |
当2410040195号 |
李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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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14日 |
| 6 |
当2410040196号 |
黄金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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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14日 |
| 7 |
当2410040197号 |
李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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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17日 |
| 8 |
当2410040198号 |
陈彬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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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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