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6月6日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510040013号 | 华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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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5月29日 | 2 | 当2510040103号 | 程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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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5月30日 | 3 | 当2510040104号 | 宋李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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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5月30日 | 4 | 当2510040105号 | 郭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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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6月3日 | 5 | 当2510040106号 | 杨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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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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