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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万林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7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当2510040019号 欧万林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2 当2510040020号 恽银江     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坏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3 当2510040021号 潘兴飞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4 普2510040046号 翔凯食品经营部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5 普2510040047号 笑笑食品经营部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6 当2510040022号 相荣华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7 当2510040023号 葛龙海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8 当2510040024号 龙志泉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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