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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绍厚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2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当2410040002号 黄绍厚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2 当2410040003号 朱文财     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3 当2410040004号 吴传路     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4 当2410040005号 朱宗波     在本市农村以外地区,饲养家禽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5 当2410040006号 张明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6 040582 沈广东     擅自倾倒装修垃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7 040585 刘传坐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罚款人民币贰佰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8 当2410040007号 上海市闵行区迎宾水果店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陆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水域无漂浮垃圾。 警告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9 当2410040008号 李华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10 当2410040009号 姜慧玲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11 当2410040010号 黄林勇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12 当2410040011号 李朋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