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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普2310040526号 |
王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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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9日 |
| 2 |
普2310040527号 |
刘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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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9日 |
| 3 |
普2310040528号 |
张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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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9日 |
| 4 |
普2310040530号 |
曹更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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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9日 |
| 5 |
普2310040534号 |
罗海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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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0日 |
| 6 |
普2310040535号 |
宁世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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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0日 |
| 7 |
普2310040536号 |
赵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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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0日 |
| 8 |
普2310040537号 |
马苇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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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0日 |
| 9 |
普2310040538号 |
杨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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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0日 |
| 10 |
普2310040552号 |
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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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0日 |
| 11 |
普2310040553号 |
徐本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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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0日 |
| 12 |
普2310040555号 |
徐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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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0日 |
| 13 |
普2310040557号 |
祝文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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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0日 |
| 14 |
普2310040558号 |
程传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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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0日 |
| 15 |
普2310040515号 |
王永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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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1日 |
| 16 |
当2310040450号 |
王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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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陆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水域无漂浮垃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2日 |
| 17 |
普2310040293号 |
程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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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 |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3日 |
| 18 |
普2310040234号 |
应春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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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迁移树木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擅自迁移树木。 |
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19 |
普2310040467号 |
毕研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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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20 |
普2310040468号 |
李小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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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21 |
普2310040469号 |
李治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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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22 |
普2310040470号 |
刘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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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23 |
普2310040471号 |
万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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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24 |
普2310040472号 |
万廷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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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25 |
普2310040473号 |
万廷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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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26 |
普2310040479号 |
王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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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27 |
普2310040480号 |
王堂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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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28 |
普2310040481号 |
夏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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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
| 29 |
普2310040531号 |
上海松广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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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未随车辆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辆、船舶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