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6年6月24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按规范 案由填写) | 被处罚自然人姓名、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罚种及罚幅)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 的日期 | 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 | 公示期限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方式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期限 | | 1 | 第2120260010号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上海伊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白江凌 | 91310112323149870D | 2026年3月18日14时00分至15时10分,本机关周柯道、赵徐宾等2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435-441号的游泳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中,招牌名称为伊康游泳健身,泳池内有泳客正在游泳健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前台电脑。发现消费者陈杭办理了一年期的伊康游泳健身的会员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供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许可证有效期限已过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关闭游泳池。
| 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6年6月18日 | / | /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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