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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开发区甄浩音像制品经营部零售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5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按规范
案由填写)
被处罚自然人姓名、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
(罚种及罚幅)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作出处罚
的日期
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行政处罚

履行期限
1第2120250038号零售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连云港开发区甄浩音像制品经营部(郭营)郭营92320791MADUQ5HP6W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甄浩音像制品”店铺从事音像制品互联网销售,经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鉴定,本案相关的7类8张音像制品系非出版单位出版音像制品,构成了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4元;同时当事人未能以任何形式提供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甄浩音像制品”店铺出售的其他音像制品的进货清单,构成了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亦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零售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中国合伙人》等柒种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捌张;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肆角;
4、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中国合伙人》等柒种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捌张;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肆角;
4、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12月12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