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隽凡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 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
填报部门:稽查二科 负责人:赵徐宾 填报人员:郑良晨 联系电话:021-54952312 填表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按规范 案由填写) |
被处罚自然人姓名、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罚种及罚幅)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 的日期 |
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 |
公示期限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方式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期限 |
1 |
第2220240080号 |
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 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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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隽凡广告有限公司 |
李龙 |
91310112MA1GBCEQ8W |
2024年10月21日13时36分至2024年10月21日14时30分本机关程波(09001021023)、郑良晨(09001021006)等2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376号3幢102A-12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印刷经营活动,对外名称为隽凡数字印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载明: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376号3幢102A-12室;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沪新)印证字第1202204490000号载明:经营场所为闵行区颛兴东路999弄38、58号2幢103、105室。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住所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不一致。 |
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警告 |
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4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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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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