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莘之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5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按规范 案由填写) | 被处罚自然人姓名、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罚种及罚幅)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 的日期 | 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 | 公示期限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方式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期限 | | 1 | 第2120250039号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上海莘之申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 赵敏 | 91310112MA1GCX2Q4Y | 当事人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099弄2幢南楼3层303室设置31间卡拉喔凯包房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得经营收入46722元,其中咖啡238元、酒水39700元、小食12元,包房服务费6772元,故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772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关闭(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柒佰柒拾贰元。 | 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5年12月1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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