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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9日

闵财办〔20249

 

局所属各部门:

现将《闵行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1029

 

闵行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闵行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205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闵府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事项目录,同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事项目录应当按程序提请行政办公会审议,并报经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对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目录范围)

根据《闵行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可以将下列决策事项纳入区财政局决策事项目录实施管理:

(一)本区财政、金融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本区财政、金融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权益的工作方案以及人事任免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工作分工)

办公室会同各业务部门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办公室负责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公开发布和动态管理。各业务部门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六条(年度事项征集)

各业务部门应当对照事项目录,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于每年1231日之前向办公室提出拟纳入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事项申报应报局分管领导先行审核。

第七条(年度事项申报)

各业务部门申报的年度事项,应当严格依照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在做好决策事项可行性、合理性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一事项、一方案”的工作要求,针对事项内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研论证情况、时间进度以及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的具体形式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年度事项审核)

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初稿),征求各承办部门意见。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目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进度计划、适用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年度事项审议)

办公室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交行政办公会和党组会审议。经批准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部门按照决策程序要求组织实施。依照相关规定,对应当予以公布的,应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年度事项调整)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事项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先行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一条(评估机制)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全过程记录)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督导检查)

办公室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对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进行阶段性督查和动态管理,督促、指导承办部门及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提升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111日起施行。2020727日发布的《闵行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附方案)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10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