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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闵府发〔2019〕23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219

 

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府令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相关工作。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事项目录,同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

事项目录、标准应当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小组)

区政府成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小组”),负责事项目录和年度事项的汇编、调整和初审工作。

目录管理小组由区府办牵头负责,包括区委研究室、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事项目录、标准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可以将下列决策事项纳入区政府决策事项目录实施管理: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年度报告以及财政预算:

1.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区级专项规划(含各类专项行动三年计划);

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

3.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5.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给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动迁计划;

6.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方案。

(二)地区影响较大、资金使用较多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国资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

1.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增加财政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支出等重大事项;

2.评估价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含区属集体企业)转制、资产转让、股权收购等重大事项;

3.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4.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5.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以及调整方案。

(三)涉及财政支出1000万元/年或涉及10000人(户)及以上,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区级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区政府实事项目;

2.涉及产业发展、企业服务、财政金融、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3.涉及就业、教育、养老、医疗、体育、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区管理、社会组织培育等民生保障和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4.涉及土地征收、旧区(包括城中村、旧小区、旧村宅)改造、绿化市容、公共交通、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5.涉及农村改革、农业生产及发展、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等“三农”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6.涉及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事项目录调整)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事项目录标准,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实际情况,可以向区府办提出事项目录调整建议,由目录管理小组初审后,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年度事项征集)

目录管理小组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前,可以向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代表议案、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进行管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条(年度事项申报)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照事项目录,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政府申报本年度事项。有关决策事项向区政府申报前,应当经申报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各部门申报区政府年度事项,应当严格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在做好决策事项可行性、合理性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一事项、一方案”的工作要求,针对事项内容,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研论证情况、时间进度以及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的具体形式等相关内容。涉及重大经费开支的决策事项,还应当做好经费统筹测算,对经费来源渠道、使用规则、监督措施等情况作相应说明。

第九条(年度事项审核)

目录管理小组对征集事项建议、区政府各部门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拟订年度事项。

对区政府各部门未申报但属于目录范围的事项,目录管理小组经审核可直接纳入年度事项范围实施管理,并通知承办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审核过程应征求区政府分管领导对拟订年度事项的意见,也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小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区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决策事项是否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年度事项审议)

区府办负责将目录管理小组拟订的年度事项,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年度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进度计划、适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年度事项公布)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年度事项,由承办单位按照决策程序要求组织实施。依照相关规定,对应当予以公布的,以区政府决定形式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年度事项调整)

年度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年度事项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目录管理小组审核,或者由目录管理小组直接提出调整建议,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十三条评估机制

承办单位要做好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的情形时,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全过程记录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督导检查)区府办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对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进行阶段性督查和动态管理,督促、指导承办单位及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提升决策效率。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区政府将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并报区府办备案。

第十八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容申报表》

2.《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

 

 

 

 

 

 

 

 

 

 

 


附件1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容申报表

 

序号

申报事项名称

所属事项标准序号

法律、政策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附方案)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建议事项名称

 

理由和依据

 

拟解决的问题

 

具体实施计划及履行程序

 

承担科室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审批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