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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日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文件

 

闵古办202110

 


关于印发《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民区:

《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闵古办〔2020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21330

 

 

 

 

 

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20]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古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决策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街道年度实事项目的确定和安排;

(二)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及安排;

(三)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要公共资源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政府职能转变、城市建设、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举措;

(五)重大社会事业安排、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重要政策措施、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街道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街道办事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以及人事任免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基本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六条(部门职责)

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协调、推进决策程序制度起草制定、依法公开、督查落实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决策程序要求,具体实施重大事项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决策事项目录)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本街道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范围和标准,报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并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动态化管理。

第八条(监督机制)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考核与督察)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第二章  决策草案形成

第十条(决策启动)

对列入街道办事处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街道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街道办事处主任可以直接决定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主任提出的决策建议,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三)各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报请街道办事处主任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四)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通过议案、代表书面意见以及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部门进行研究,认为需要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报请街道办事处主任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五)党政办公室在对请示件的审核过程中,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且需要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报请街道办事处主任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

街道办事处决定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和办理期限,由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决策草案以及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草案,并做好报请审议、执行决策等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拟定)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信息,充分做好沟通酝酿和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文件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和综合评价。

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三条(协商协调)

决策承办部门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完善决策草案内容。对存在较大分歧或者经协商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街道办事处说明发生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协调解决或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公众参与程序)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过程、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程序)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专家和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采用书面论证或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专家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名或盖章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综合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论证报告。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程序)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明确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意见建议、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决策草案的形成)

决策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等结果,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本街道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特定情形下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提请街道直接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合法性审查程序)

决策草案提请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司法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决策草案送请司法所合法性审查前,应当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合法性初审,并保障其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司法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送审材料)

决策承办部门将决策草案提请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意见收集采纳等情况;

(三)决策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因特殊情况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说明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一般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由办事处主任或经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街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决策事项有关方面代表列席集体讨论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主要领导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三重一大”等需要报请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应当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正式出台前,若需请示街道党工委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报告。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区政府批准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宣传解读。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街道以及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并将履行决策程序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相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调整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问题报告与反映)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向街道法治办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街道或者决策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街道或者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十六条(开展决策后评估的情形)

街道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街道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与风险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指定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街道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决策后评估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开展。

第二十七条(决策后评估的方式与效力)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作为街道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决策调整机制)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报请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办事处主任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督导检查)

党政办公室针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部署开展情况,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目标节点、责任部门和落实时限,通过书面督查、实地督查、年度考核、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督导检查,并及时向街道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人大代表依法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街道、决策承办部门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与处理)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部门违反决策程序规定要求,未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街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62日起施行的《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古办〔202019号)同时废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 区府办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13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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