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民区: 现将修订后的《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闵古办〔2017〕6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20年6月2日
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规范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古美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原则 1.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研,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充分研究论证,做到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工作实际需要。 2.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协商协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3.依法决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决策流程组织实施,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合规。 二、决策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地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街道年度实事项目的确定和安排; 2.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及安排; 3.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要公共资源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4.政府职能转变、城市建设、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举措; 5.重大社会事业安排、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重要政策措施、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街道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古美路街道可以结合本街道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职责分工 1.党政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安排、上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等工作。 2.相关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建议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 3.法制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4.保障办、发展办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专项审核工作。 5.监察室负责实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四、决策程序 街道办事处主任可直接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分管副主任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办事处主任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1.调查研究。重大行政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1)公众参与。决策事项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组织公众参与。承办部门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决策草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反馈。 (2)专项听取意见。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3)专家论证。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委托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采用书面论证或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4)风险评估。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部门自行开展或由办事处指定其他部门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因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经办事处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不经过上述四项程序。 2.决策建议。承办部门应当充分研究分析调研情况,提出具体明确的决策草案或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分管副主任,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审定。相关材料报送党政办。如决策草案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报送材料还应当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 3.决策审查。党政办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将材料送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1)合法性审查。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内容是否合法,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征求街道法律顾问意见。 (2)相关部门审核。如决策事项涉及财政资金安排、土地规划等方面重要内容的,可根据需要,由保障办、规土所等部门对资金来源、报价、使用安排或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提出审核意见。 4.充分酝酿。对于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党政办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到参会人员,并提前分发材料,做到事前对决策建议充分酝酿。 5.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般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由办事处主任或经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可邀请人大代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或其他代表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应逐一对决策内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最后发表意见。对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出决定。会议决策多个重大事项的,应一事一议。决策事项涉及“三重一大”等需要报请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应当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6.规范记录。重大行政决策的会议由党政办安排专人进行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台帐,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材料应存档备查。 7.制发备案。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党政办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按照会议讨论事项的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单,并将会议决策事项的内容、过程、结果等有关情况报监察室备案。 8.依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古美家园报、政务微博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五、决策实施及监督 1.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后,相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报告。 2.各分管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予以落实和检查,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主任。 3.党政办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并报告。 4.监察室应当组织开展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 5.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六、决策调整、中止和终止 1.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律、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将决策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2.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法律责任 1.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2.相关工作人员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问责。 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23日起试行的《古美路街道办事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闵古办〔2017〕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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