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4日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以下单位经现场检查已终止辐射活动,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公示注销。 公示注销名单 序号 | 许可证号 | 单位名称 | 1 | 沪环辐证[32109] | 上海辉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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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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