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以下单位经现场检查已终止辐射活动,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公示注销。
公示注销名单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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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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