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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日

上海闵行教育培训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24年6月19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闵行教育培训服务中心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闵行教育培训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