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日
上海闵行区鸿鑫为老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24年11月20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闵行区鸿鑫为老服务中心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闵行区鸿鑫为老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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