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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7日
  • 索引号:SY140001529
  • 主题分类:民政、社区\社团管理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5-01-22
  • 发文字号:沪闵民社登〔2025〕16号
  • 发布日期:2025-01-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上海闵行区民办振兴小学: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25年1月22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闵行区民办振兴小学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闵行区民办振兴小学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5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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