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号:MHSX20240138
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提交的“森林半岛河(江川河~绿带河)河道整治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在江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临时围堰的申请。 二、本项目拟在森林半岛河(黄浦江绿带河北侧)设置1座临时拦河围堰,用于水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围堰顶高程为3.1m(吴淞高程,下同),顶宽3m。围堰两端为土围堰,中间设2道钢闸门,土围堰两侧迎水面设φ12-14密排木桩,桩长4m。钢闸门宽2.13m,顶高程 3.1m,底高程1.1m。钢闸门底板高程为0.0m,底板下设工字钢基础。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申请内容和申请范围实施,不得从事申请内容以外的活动或擅自扩大临时使用河道的范围。临时围堰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严禁弃土、弃渣、垃圾、泥浆等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四、从事特定活动期间,你公司应承担防汛安全责任,制定专项防汛应急预案,落实专人负责,配足防汛抢险设备和物资,并积极配合区、镇两级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区域的防汛排水安全。 五、从事特定活动期间,吴泾镇城建中心将对你公司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你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六、施工围堰使用结束后,你公司应及时清理现场,按 原有标准修复河道护坡和绿化等,恢复河道岸清面洁,并通知我局、吴泾镇城建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本次申请特定活动期限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2024年11月21日
抄送:区水利管理中心、区防汛办、吴泾镇城建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