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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闵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解读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5日

关于《闵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解读

 

《闵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2024年4月10起执行。现细则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闵行区自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以来,开展了全区建设规划编制、重点区域系统方案编制、达标区域评估等系列工作。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逐渐从试点推广至闵行全域,而在管理体系上,未形成一个系统性的管理文件。为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整体性系统性,进一步优化完善闵行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推进机制,形成管理闭环,区建管委牵头起草了本文件。

二、起草过程

2023年4月,闵行区建管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2018〕42号)、《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5)》起草了《闵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发改委、交通委、财政局、规资局、房管局、绿容局、水务局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2023年10月,市住建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3〕11号),按照新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对《闵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区发改委、交通委、财政局、规资局、房管局、绿容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发起第二轮意见建议征询,后续又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发起第三轮征询。现根据各职能部门的三轮反馈意见,于2023年12月形成《闵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九个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发文。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分五个章节、二十条,从规划管理、立项规划用地、土地出让、设计管理、建设管控、验收与移交、运营管理等方面重点进行管控。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内新、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二)关于明确部门职责。海绵城市建设贯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涉及道路、建筑、园林、市政等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形成合力,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本细则在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机制的同时,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关于规划管理的要求。本《细则》提出,闵行区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后续修编时《闵行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做好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相关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四)关于立项规划用地要求。细则提出,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应贯彻海绵城市理念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设计方案重点明确了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阶段应征询建管委意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指标要求。

(五)关于设计管理的要求。本细则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重点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审查,对于审图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审图合格证。

(六)关于建设管的要求。本《细则》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合理进行统筹施工,明确在工程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施工。

(七)关于验收与移交的要求。本《细则》提出,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监督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八)关于运营管理的要求。本《细则》提出,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相关领域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和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应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技术、监测手段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九)关于技术推广、宣传引导工作。本《细则》提出,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