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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背景介绍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2011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中第二十条记载,对于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应包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同年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第十二条记载,“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 。

后续相继更新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征规(2013)773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704号] 、[沪规土资规(2017)2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7)72号]、[沪府规(2019)38号],继续沿用该标准。

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文中第二十一条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明确:关于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因本区仍有大量的集体土地,需要继续推进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起草了《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草案)》(以下简称“《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