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为落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进一步推动区域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品牌建设、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基础对闵行区全面建设创新开放、生态人文现代化主城区的支撑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动质量提升,建设质量强区 1.鼓励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5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对获得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资助金额依据本市评比达标工作相关要求和《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鼓励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项目申报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鼓励施行首席质量官制度 对在区内企业任职期间获得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证书且被区内企业聘任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由财政预算资金开展的相关公益资格培训获证的除外) 二、加大品牌建设,打响四大品牌 4.鼓励申报“上海品牌”认证 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期给予8万元资助。 5.鼓励申报各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50万元。 三、支持标准引领,助推高质量发展 6.鼓励制定各级标准 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对第一起草者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对第一起草者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对第一起草者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该标准被本市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后,对第一起草者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7.鼓励申报“上海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获评“上海标准”后,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仅资助第一作者。 8.鼓励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通过验收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资助2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通过验收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资助15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相继承担各级标准化试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四、夯实质量基础,优化质量氛围 9.支持开展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通过现场验收并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市市场监管局发文批准建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0.鼓励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首次复评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11.鼓励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五、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个人应在本区单位中任职且信用良好。 (二)本政策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在满足上述政策支持条件的同时,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本区其他资助政策,若符合本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单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金额应考虑其对地方的综合经济社会贡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对聚焦重点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管和审计。 (五)本政策意见所涉及的资助资金为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提升、质量改进、标准化及计量管理、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素质提升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自主品牌建设的费用,不得低于所获资助金额的10%。 (六)申报单位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一经查实,将取消一切资助资格,追缴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本政策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 (八)本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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