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度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规范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手续,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区、镇两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参保办法 1.征地养老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提交《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选择书》。 2.征地养老管理单位为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在次年度享受“居民医保”医疗待遇。 4.征地养老人员在首次选择终身参加“居民医保”后,如变更以后年度参保方式,需在每年的10月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 5.暂不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以后提出参加的,需在每年“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内向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次年度享受。 三、参保后的医疗待遇 1.发放医疗补贴费600元/年/人。 2.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报销: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 3.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 4.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 四、参保后医疗费用支付和其它规定 1.由“居民医保”等支付医疗费用后,低于上述第三条第2、3、4项规定的医疗待遇部分,再由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负责补充报销。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可根据医保就医结算等数据直接报销医疗费。当年度医疗费用补充报销时间最迟至次年2月底。 2.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等按照“居民医保”规定。 3.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医疗待遇按本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不符合规定的重复、多报销的医疗费,应及时退回,拒不退回的,其后续医疗待遇暂停享受,直至退回后恢复。 5.若在报销医疗费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冒领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它 1.本办法从2025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2.本区企业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可参照本办法。 3.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法规政策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 4.本办法由相关制发单位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