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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7日

为适度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规范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手续,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区、镇两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参保办法

1.征地养老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提交《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选择书》。

2.征地养老管理单位为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在次年度享受“居民医保”医疗待遇。

4.征地养老人员在首次选择终身参加“居民医保”后,如变更以后年度参保方式,需在每年的10月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

5.暂不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以后提出参加的,需在每年“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内向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次年度享受。

三、参保后的医疗待遇

1.发放医疗补贴费600元/年/人。

2.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报销: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

3.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

4.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

四、参保后医疗费用支付和其它规定

1.由“居民医保”等支付医疗费用后,低于上述第三条第2、3、4项规定的医疗待遇部分,再由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负责补充报销。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可根据医保就医结算数据直接报销医疗费。当年度医疗费用补充报销时间最迟至次年2月底。

2.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等按照“居民医保”规定。

3.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医疗待遇按本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不符合规定的重复多报销的医疗费,应及时退回,拒不退回的,其后续医疗待遇暂停享受,直至退回后恢复

5.若在报销医疗费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冒领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它

1.本办法从2025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4月30日

2.本区企业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可参照本办法。

3.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法规政策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

4.本办法由相关制发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