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助餐服务是老年人普遍关心的民生需求,也是各级党委 政府最关切最重视的民生实事之一,街道依据《关于推进本市老 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4〕4 号)文 件精神,结合辖区居民实际需求,拟将江园路 512 号一楼(原浦 锦路 309 弄浦锦街道 45-3 地块西南侧房屋)打造成社区食堂。 一、项目背景及内容 社区食堂位于江园路 512 号,该房屋为三层建筑,总建筑面 积约 1737.77 平方米,拟在该栋房屋一层打造社区食堂(建筑面积约 568.78 平方米),该社区食堂周边常住居民约 2.6 万人,60 周岁以上老年人近 9100人,约占该地区总人口35 %,有较大的助餐需求。 二、社区食堂运营要求 为确保社区食堂合规运营并切实发挥公益服务功能,要求如下: 1.资质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范、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品原料源头管理和信息追溯,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确保助餐服务场所食品、消防、燃气、建筑设施等安全。 2.运营要求: ①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在硬件设施、场地环境、餐食供应等方面 体现适老化特点。应结合老年人营养健康需求和饮食习惯,合理搭 配食材,制定餐品,并至少每周更新菜品,提前公布食谱。有条件 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结合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健康饮食需求,提供特色餐、营养餐。 ②社区长者食堂、长者餐桌等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提供小份菜方便老年人选择,应每日提供至少一种面向经济困难老年人的特惠套餐。 ③老年助餐服务应按照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社区长者食堂应 提供午餐,尽量提供晚餐,有条件的供应三餐。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时间,明确老年人优先服务时段;场所内应设置老年人专桌专 座,确保在高峰服务时段老年人优先用餐。应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特殊时期应确保刚需老年人的用餐服务。 ④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 可。社区长者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 安全员,开展“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相 关标准规范,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品原料源头管理和信息追溯, 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大力推进“明厨亮灶 ”建设。 3.运营模式: 承接企业或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模式,要求运营方必须对老年人、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实行优惠让利。街道结合社区食堂供餐能力、实际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对社区食堂予以考评。 4.监管要求:社区食堂纳入上海市社区长者食堂服务质量监 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检查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畅通 群众建议投诉渠道,及时回应解决群众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