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补贴管理办法 (草案)
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总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闵行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体育健身需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各单位要立足区域实际,根据各类人群健身需求,科学筹划,合理配置健身步道、健身苑点、公共体育场(含笼式足球)等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二)坚持计划管理原则。各镇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主体,根据现存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分布情况,兼顾居民居住情况及健身需求,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建设计划。每年10月中旬,由建设主体将下一年度地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报区体育局,由区体育局统筹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次年7月底前,区体育局根据各单位设施项目完成情况,统筹编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补贴预算。 (三)坚持公益性开放原则。坚持政府投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市民开放,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特定时段向特殊对象优惠开放,坚持室外一般场地设施免费开放,充分体现公益性。 (四)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土地权属确定政府投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实效,为市民健身锻炼提供保障。 二、建设要求与流程 (一)建设标准及要求 详见附件1(参照年度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更新) (二)建设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流程一般按照“计划申报、计划确定、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1、计划申报。每年10月中旬,各镇以书面形式将下一年度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计划报区体育局。报备内容包括:名称、内容、所属镇、地址、数量及投资额、预计开工及竣工月份等。 2、计划确定。区体育局在10月底前汇总各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结合各镇实际以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标要求,进行项目选址确认后,统筹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同时上报市体育局。 3、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区工程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流程要求,规范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器材供应商,并签订施工和供货合同。开工建设前应当按照区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书,同时委托监理单位跟踪监督、检查和验收。 4、竣工验收。区体育局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检查指导,参与竣工验收。列入市、区政府实事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每年9月底完成工程验收,10月底前实施对外开放。 三、补贴标准 区级财政对镇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的市民健身中心及其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给予补贴。 (一) 建设补贴 1、一次性补贴标准:市民健身中心建成开放后,区级财政根据资金投入方式和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政府资金投入的小型、中型、大型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补贴。 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建成开放后,按区、镇两级财政35:65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35万元。 2、区、镇两级补贴标准:政府资金投入新建的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步道、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健身驿站对外开放后,按区、镇两级财政35:65比例承担,其中,市民球场最高补贴限额为30万元。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市民球场,按照羽毛球场2万元/片;匹克球场 2万元/片;5 人制足球场 10 万元/片、7 人制足球场20 万元/片的经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补贴社会球场总量不超过20片。 单独建设的市民健身驿站最高补贴限额为20万元,建设在文化中心、体育中心或其它综合体内的市民健身驿站不另作补贴。 (二)更新补贴 1、更新补贴的范围仅限于产权属于镇,且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需更新或报废重建的市民益智健身苑点的健身器材;产权不属于镇的市民益智健身苑点,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修更新。 2、更新补贴的标准按区、镇两级财政35:65比例承担。 (三)其它说明 补贴经费由区财政确定资金渠道,并实行专项管理和专项审计,确保补贴经费合理使用。凡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出将追究主体单位的责任,并在次年的建设经费补贴中降低或取消其补贴。 四、补贴程序 (一)预算申请 区体育局对各镇上报的体育设施建设项目、数量进行汇总和审核,按照补贴标准编制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报区财政局备案,同时上报市体育局。 (二)经费下拨 项目竣工后,各单位应向区体育局提交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招标材料、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审价报告(审价机构须为闵行区政府采购的审价机构)、工程竣工照片、开放管理办法、设施维修承诺书。区体育局将对竣工项目进行检查、核准,经验收合格后下拨补贴经费。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羽毛球场、匹克球场及社会足球场,由建设单位向各镇文体中心、区体育局进行申报,并提交全套施工和竣工验收资料。社会企业、组织需提供有资质第三方的场地面积测绘报告、新建改建体育场馆建设工程相关验收合格证、有资质第三方的审价报告。竣工开放后,经区级体育部门审核认定合格,给予补贴。 (三)信息化管理 新建、更新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信息应及时录入上海市体育场馆设施数字化管理服务等平台,统一纳入“一网通办”、全民健身电子地图,收费项目提供在线预订服务。
附件: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 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标准
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为市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在倡导全民健身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为市民科学健身创造良好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一、基本原则 1.遵循便民利民和因地制宜的建设原则; 2.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 3.遵循公益惠民原则,确保安全有序。 二、建设标准 (一)市民健身中心 1、定义 通过新建以室内为主、不设固定看台的,专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性体育设施。 2、建设要求 市民健身中心的分类标准及具体建设标准,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GB/T34281-2017《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分类配置要求》和2018年颁布的《上海市社区市民健身中心的分类配置要求》。根据规模、室内体育场地面积、空间类型和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三类。大、中型市民健身中心除必备游泳池、乒乓球房、羽毛球馆、篮球馆、健身房外,可结合街镇实际,增加配置其它市民喜爱的健身项目,并配置服务功能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配置具体分类配置要求见表1。 表1 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分类依据
(二)市民球场 1、定义 市民球场是指在公园、绿地、广场、大型居住区等建设的可以开展多种体育健身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免费或公益向市民开放的球场。其中,包含社会力量投入建设的,对市民免费或公益开放的室内羽毛球场、匹克球场和社会足球场。 2、建设要求 市民球场建设时鼓励一场多用,同时应因地制宜配套相应的辅助设施,如管理用房、进出口通道、停车场、厕所等。 2.1市民多功能球场:指在公园、绿地、广场、大型居住区等建设的,以篮球、足球、羽毛球为主,具备多种球类项目功能的公共体育设施。市民多功能球场包括两种类型,即一片场地同时具备多种球类项目功能或一处场地同时具有多片单项球类场地。 2.2市民足球场:指在公园、绿地、广场、大型居住区等建设的,开展足球项目运动的公共体育设施。按参与人数类型可分为11人制足球场、7人制组足球场、5人制足球场等。如有条件,应按照相关的足球场建设标准进行。 2.3其它单项市民球场:指在公园、绿地、广场、大型居住区等建设的,开展除足球项目以外的单项球类项目运动的公共体育设施。如有条件,应按照不同单项球类项目场地设施国家标准进行。 2.4社会力量投入建设的羽毛球、匹克球、足球场:自有场地应当产权清晰,属于租赁物业的场地应当有租赁合同等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时间不少于 3 年。利用老旧厂房、金角银边等场地空间建设的,应当保证该场地空间能够合法合规使用。 3.使用年限 市民球场地面、围网不少于5年,灯光不少于2年。 (三)市民益智健身苑点 1、定义 市民益智健身苑点是指在村(居)委会建设的,以健身、益智为主要内容的户外公共体育设施。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分为健身苑和健身点两类。其中益智健身苑规模较大,配置健身器材一般不少于15件;益智健身点规模略小,配置健身器材一般在8-15件。 2、建设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时,应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如益智健身苑点),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在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落实管理、维修、保险等工作职责。政府主导的在公园、绿地、大型居住区等建设的益智健身苑点,由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街道(乡镇)负责建设和日常管理。 3.使用年限 按照不同器材品牌、种类,使用年限一般为5-8年。 (四)市民健身步道 1、定义 市民健身步道是指在公园、绿地、广场及大型居住区等场所建设的,为居民步行健身使用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塑胶或沥青等道路。 2、建设要求 市民健身步道长度一般不少于300米,单道宽度不少于1.2米,双道宽度不少于2米,鼓励建成环状步道。如不能形成环状,则应当建设双向步道,并在两端设醒目调头标识。步道建设要配备指示、警示和指导牌,配有地灯或照明灯光,可全天候使用。 步道基础底层一般应浇筑混凝土不少于80mm,碎石稳定层和细石垫层一般不少于200mm,上层再浇筑混凝土一般不少于120mm。沥青面层的步道一般直接摊铺细沥青不少于80mm即可,塑胶面层的步道在摊铺50mm细沥青后再摊铺不少于10mm步道专用型塑胶面层。 步道建设应根据户外地形特点,做好排水、防污、防滑等措施。 3、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应当不少于5年。 (五)市民健身驿站 1、定义 市民健身驿站是指由政府、工会、园区、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居村等利用自有场地或承租的物业场地,以及其他可利用的场地空间建设的嵌入式、多功能、公益性的室内健身场所。 2、建设要求 市 民健 身 驿站 器 材应 当 符合 《 健身 器 材的 安 全通 用 要求 》(GB17498-1998)、《固定式健身器材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7498.1-2008)以及相关运动项目器材和设施设备等最新标准,保证质量安全。 (1)简易型市民健身驿站: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 50 平方米,可以配备功能相对简单的器械类健身器材若干件或者球类等运动设备若干个。如:跑步机、划船器、健身车,或者乒乓球桌、台球桌等。 (2)常规型市民健身驿站: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 150 平方米,原则上应配备有氧、力量等不同训练方式的健身器材,健身器材数量一般不少于 10 件。如:跑步机、椭圆机、健身车、划船机、史密斯训练器、飞鸟训练器、坐姿推胸训练器、杠铃、哑铃等。 (3)综合型市民健身驿站: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 200 平方米,应配置比较丰富的有氧训练、力量训练等健身器材,以及操舞、球类、瑜伽等项目的健身区及器材,兼顾儿童、青少年、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鼓励配备体质测试、健康检测、科学健身服务等器材。 3、使用年限 器械一般不少于5年,主要耗材一般不少于2年。 (六)游泳池 1、定义 游泳池是指在公园、绿地、广场以及大型居住小区等场所建设的供市民夏季游泳使用为主的室内外游泳池。 2、建设要求 游泳池应为不小于25×15米的室内(外)标准游泳池或非标准游泳池,配有更衣、淋浴等辅助设施,符合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管理规定基本要求,实施公益性开放。 (七)长者运动健康之家 1、定义 长者运动健康之家是指依托社区健身场地、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养老以及医疗机构等空间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基础健康检测、运动处方、器材锻炼和指导、运动康复、慢病运动干预等体医养服务的一站式运动康养服务站点。 2、建设要求 长者运动健康之家面积一般不低于150平米,一般应优先考虑布局在老年人相对集中的生活社区,器材配置时应根据老年人锻炼部位不同,综合考虑心肺功能、肌肉力量、平衡协调、柔韧拉伸、微循环促进、功能康复、认知改善等多种需求,主动运动训练器材和被动运动训练器材结合,进行合理配置。器材配置应符合《老年人室内健身场所要求》(T/CSGF 009—2020)、《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7498-1998)、《固定式健身器材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7498.1-2008)、《国民体质测试器材通用要求》(TY/T 2001-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10-200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