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倡导绿色发展低碳转型,积极探索减污降碳发展模式,加快推进低碳技术应用和机制创新,按照《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府发〔2022〕7号)、《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污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降碳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三条 降碳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财政局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申请降碳资金的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符合本区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规划布局,项目改造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一)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项目。支持企业实施工艺低碳改进、设施设备降碳提效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低碳发展项目。支持企业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项目。支持产业园区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项目。支持低碳示范创建和碳普惠项目。 (二)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海绵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运维应用、绿色施工、绿色建造、智能建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既有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及区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系统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宣传展示工作。 (三)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减污降碳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本区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降碳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补贴和直接奖励。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范围内的减污降碳项目,由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布实施。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标准、申报程序、监督管理、实施期限等内容。 支持标准应统筹考虑项目性质、资金总额、实际减污降碳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结合实际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使用降碳资金。 第九条 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和区减污降碳政策,确定年度降碳资金重点领域和范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征集降碳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时申报,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由所在街镇、园区管委会初审推荐申报。 (一)项目受理。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选,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反馈申报单位。 (二)委托评审。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当年未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的项目可纳入次年储备计划。 (三)部门联审。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开展部门联审,各部门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项目的补贴或奖励情况。 (四)项目汇总审定。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汇总部门联审意见,结合项目申报和当年资金安排情况,优先安排减污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支持项目,形成减污降碳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主管区长审阅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减污降碳资金使用方案,按规范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和手续。对于纳入减污降碳支持范围,并且已经完成的项目,降碳资金一次性拨付;对于需要分期支付的项目,可根据项目进展和实际情况分批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的降碳成效评审及评估验收,所需经费纳入本降碳资金支出。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降碳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申请降碳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降碳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降碳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建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