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草案)
根据《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提高养老护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0〕205号)、《关于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2020〕47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总体要求,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建立起规模与需求相适应、年龄梯度适当、等级比例合理的养老服务人员队伍,促进养老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实现人员规模基本满足老年护理服务需求,人员专业化水平有效提升,涵盖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等内容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训机制不断完善。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模,推动养老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扶持对象 (一)养老服务机构。本意见所指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设立许可或备案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事业单位除外);以及依法登记设立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在本区从事养老服务且经本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 (二)养老服务人员。本意见所指的养老服务人员包括四类对象:第一类是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一线岗位从事具体护理服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且在一线岗位从事具体护理服务的60岁以下退休返聘人员;第三类是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一线岗位服务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第四类是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且在一线岗位服务的65岁以下退休返聘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 三、完善养老服务人员教育培训体系 (一)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体系。遵循教育规律,构建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各级各类养老专业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融通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体系。加大养老服务人员梯队建设,鼓励职业院校、社区学院、开放大学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养老服务与管理、养老护理等),开设中专、大专人才梯队培养。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学校奖励专业:对取得全日制教育学历证书的,就学费项目按其实际支付予以补贴;对于符合教育费附加项目的非全日制的中专、大专、本科层次学历教育,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文件要求按其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80%学费予以补贴。建立针对养老服务专业的奖、贷学金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更新理念观念,开设新型课程,对专业学科和核心课程进行科学设置,开发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在职业院校、开放大学、技师学院等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师培训,并逐步扩大培训规模。 (二)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区级统筹部分,对区级实训基地和实训实习点建设、示范性培训机构建设等进行扶持。鼓励区内职业院校和示范型、骨干型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重点建设1-2个区级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各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为养老服务人员的见习、实训和志愿服务人员、家庭照料者的短期培训提供便利和支持。加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相关机构积极申请设置鉴定所。 (三)强化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养老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将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训机制和继续教育制度,支持养老服务人员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 四、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就业扶持力度 (一)合理保障养老服务人员收入水平。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适时调整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发布机制,有效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稳定性,促进其职业化发展。 (二)加强就业援助和职业指导。定期对养老服务行业的岗位需求开展调查排摸,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做好就业援助、职业指导等工作,鼓励本市户籍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三)落实专项就业补贴政策。根据本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闵人社规发〔2021〕6号)文件精神,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本区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五、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薪酬激励机制 (一)实施养老服务就业和岗位补贴。对入职本区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三年合同期满后的一年内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0元就业补贴资金。对入职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对第一类人员中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五年、满十年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20000元的艰苦岗位补贴;对第二类人员中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按照第一类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绩效奖励。 (二)实施养老护理员绩效奖励。根据各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考评结果,对第一类人员中持证(包括上岗证、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上岗的养老护理员,按照每人每月200-400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对第二类人员中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按照第一类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绩效奖励。 (三)实施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补贴。鼓励养老服务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第一类人员中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的养老服务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800元的职业技能补贴;对第二类人员中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的养老服务人员,按照第一类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四)实施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对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和职称评定等政策,打通晋升渠道。建立养老服务专技人员津贴制度,对第三类人员中的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的津贴;对第四类人员中的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第三类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津贴。 六、健全政府服务管理体系 (一)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开展优秀护理员及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等优秀人员的评选表彰活动,积极推进养老护理员优秀代表参加“敬老爱老模范人物”、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农民工等评选活动;建立以低龄老年人、在职党员、在校学生、驻区单位等为主体的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优秀志愿者评选表彰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奖励资助等形式,积极探索志愿服务保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发为老服务公益项目。 (二)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技能指导、标准制订、行业管理等工作,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区人社部门负责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培训补贴政策指导和落实等工作;区教育部门负责师资建设、开发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扩大养老护理专技人才培养范围等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人员中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政策。 (三)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依托区级财政资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区级统筹部分,以及老年基金会、社会福利行业协会等渠道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本区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以本市养老老服务平台为依托,加快构建功能完备的区级养老服务平台,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库,做好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录入工作,实现全区养老服务人力资源的数据共享,并依托人员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人员诚信管理机制。 七、附则 (一)上述各项经费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列入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项目预算。对养老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的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奖补资金,属于区级的养老机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属于街道的养老机构,由街道财政全额承担,属于各镇(工业区)公办、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由各镇(工业区)财政全额承担,属于各镇(工业区)民办养老机构,由区、镇(工业区)按35:65比例承担。 (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将本意见中各类补贴、津贴视作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奖金组成部分而减少原有的薪酬待遇。 (三)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此前本区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五)本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附件: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闵行区民政局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教育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
一、奖补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奖励补贴对象包括以下4类人员: 1.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2.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且在护理岗位工作的60周岁以下退休返聘人员; 3.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医生、护士、康复、药剂、专职社工岗位工作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 4.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且在医生、护士、康复、药剂、专职社工岗位工作的65周岁以下退休返聘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 二、统计时效 1.奖补项目属按月统计奖补资格或金额的,月补贴有效日期大于等于15天的计为一个月,小于15天的不计入月数。 2.各类人员的补贴起始日期均以入职日期和持证日期中的较晚者认定。入职日期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签订日期认定;职业技能人员的持证日期按发证日期认定,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日期按批准日期认定。 三、申请形式 1.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由其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申请,养老服务人员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养老服务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甄别。 2.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上半年为7月31日,下半年为第二年的1月31日。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汇总本机构申请材料,并按时报送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审核。 四、奖补项目 (一)薪酬激励补贴 1.养老服务就业补贴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1、3类人员。 (2)申领条件:①入职本区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②从事医生、护士、康复、药剂、专职社工、护理岗位工作;③与所在单位(限同一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连续服务已满三年;④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学校,不含高中)、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 (3)补贴金额:在三年合同期满后的一年内,按中职学校、高等院校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0元就业补贴资金。 (4)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中第1、2、3、4、5项材料。 2.养老护理岗位补贴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1、2类人员。 (2)申领条件:①入职本区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②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③提出申请前,在本区的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五年或十年的养老护理人员。 (3)补贴金额:养老护理员按满五年、十年,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20000元的艰苦岗位补贴。养老护理员首次领取满五年岗位补贴后,在满十年养老护理工作时,可再次申请满十年岗位差额补贴。 (4)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中第1、2、3、4、5、6项材料,其中第5项材料仅需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提供。 3.养老护理员绩效奖励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1、2类人员。 (2)申领条件:①入职本区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②持有上岗证、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 (3)补贴金额:具体奖励金额按照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当年度的考核结果,机构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75-89.9分、65-74.9分的,护理员绩效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未参加当年度考核(新设机构除外)或当年度考核结果未满65分的机构不实施养老护理员绩效奖励。 (4)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中第1、2、3、5、6项材料,其中第5项材料仅需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提供。 4.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补贴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1、2类人员。 (2)申领条件:①入职本区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②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 (3)补贴金额:养老服务人员按所持证书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分别补贴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800元。 (4)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中第1、2、3、5、6项材料,其中第5项材料仅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提供。 5.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津贴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3、4类人员。 (2)申领条件:①入职本区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②持有医生、护士、康复师、药剂师、社会工作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如持有两类及以上资格证书,以实际工作岗位申领津贴。 (3)补贴金额: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津贴。 (4)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中第1、2、3、5、6项材料,其中第5项材料仅需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提供。 上述涉及申请薪酬激励补贴的人员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补贴标准全额予以补助,退休返聘人员,按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助,就业年龄段内从业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政策补贴。 上述薪酬激励补贴项目的申请材料由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一人一补贴一档案”的原则整理提交,并按项目分类统计明细表,后附按编码顺序排列的具体材料。 (二)教育学费补贴 (1)申领对象:参见补贴对象中第1类人员。 (2)申领条件:取得养老护理专业教育学历毕业证书。 (3)补贴金额:对取得全日制教育学历证书的,就学费项目按其实际支付予以补贴;对于符合教育费附加项目的非全日制的中专、大专、本科层次学历教育,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文件要求按其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80%学费予以补贴。 养老护理员若已享受其他在职教育奖励补贴待遇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项目补贴。 (三)表彰激励补贴 对于在区级及以上组织开展的养老服务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人员等评选活动中获得表彰的,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区财政按不低于1:1比例给予表彰激励补贴,且不低于2000元;获得区级表彰的,区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表彰激励补贴。 五、审核发放 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分别负责相关奖补申请资料的审核与认定。 薪酬激励补贴资金的具体核拨流程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提出奖励补贴申请,申请时应结合奖励补贴项目提交下述书面申请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单位统一填写并盖章的补贴人员明细统计表; 2.符合补贴时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3.如为劳务派遣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连锁化模式管理运营的机构组织还需提供机构组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关系证明(说明)材料;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社保缴纳记录; 6.上岗证,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专业技术证书。 (二)审核。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奖励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拨付。区财政局对奖励补贴项目资金进行核定,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后,由养老服务机构全额发放给奖补对象。 六、资金渠道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资金,属于区级的养老机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属于街道的养老机构,由街道财政全额承担,属于各镇(工业区)公办、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由各镇(工业区)财政全额承担,属于各镇(工业区)民办养老机构,由区、镇(工业区)按35:65比例承担。街镇承担资金,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数据,统一将资金扣划拨付至区民政局专户。 关于教育机构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在职教育所需经费由区教育局按原渠道列支,相关经费可以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区级统筹部分安排。 七、资金监管 (一)因申报材料有误导致无法享受补贴,不再予以补申报。若养老服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协助养老服务人员骗取奖补资金,退还已补资金,取消当事人三年内奖补申请资格、取消涉事机构其他养老服务人员一年内该项奖补申请资格,并将涉事人员和机构信息纳入征信体系。 (二)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负责保存全部申请资料。政策执行过程中,奖励补贴资金受区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共同监管,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八、其他 (一)特殊用工形式人员的奖补资格。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员,或在医生、护士、康复、药剂、专职社工岗位工作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其用工形式属于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性质的,可以分别参照前四类对象享受同等待遇;其用工形式属于公司派驻性质的,即相关养老服务公司(或养老服务组织)通过连锁化模式管理运营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则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分别参照第1、3类对象享受同等待遇。 (二)明确事业编制人员与政府雇员的奖补资格。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及政府雇员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或兼职,均不纳入政策补贴范围。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后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的,养老服务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有效期起始日期以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的日期为准。政府雇员辞去雇员身份或退休后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的,养老服务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有效期,可以追溯其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岗位一线工作的工龄。 (三)完善奖补资格的审核检查机制。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奖励补贴资格均应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进行同步申报和审核。各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区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为载体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规范化管理,养老服务机构需定期上传、及时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人员进出、持证、合同、培训等数据信息。区民政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实地走访、资料复核等形式开展奖补资金申领真实性检查。
附表: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 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期间:20 年 月— 月)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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