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决策 > 草案全文 
华漕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草案全文)
来源:华漕镇  发布时间:2024年2月1日

华漕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资〔2019〕9号)及《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闵财资〔20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民防工程类资产)及镇属公司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单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对于符合规定,可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经审批核准后方可实施。按编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及其他类型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如遇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镇党委、政府审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镇财政所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会同镇资产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负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使用,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监督

镇资产办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监督主体。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统计、分析和管理报批工作;定期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镇属公司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管理。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事业单位、镇属公司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七条  出租价格管理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参考《华漕镇经营性集体资产租赁定价标准》规定执行(以当年度公布的指导价为准)。续租项目租金按到期租赁价格上浮,原则上不低于5%,且不低于当年度租赁指导价;合同期三年以上的,租赁价格每三年环比递增一次,增长率不低于5%。各单位应严格按租赁指导价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指导价。

第八条  租赁期限管理

(一)建筑物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下、土地租赁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二)建筑物面积 2000 平方米(含)至 5000 平方米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三)建筑物面积 5000 平方米(含)至 10000 平方米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建筑物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第九条  免租期管理

(一)建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租赁项目,一般不设免租期;

(二)建筑物面积200平方米(含)至500平方米的租赁项目,免租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三)建筑物面积5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的租赁项目,免租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四)建筑物面积1000平方米(含)至3000平方米的租赁项目,免租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建筑物面积3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的租赁项目,免租期一般不超过5个月;

(六)建筑物面积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的租赁项目,免租期一般不超过7个月;

(七)建筑物面积8000平方米(含)至10000平方米的租赁项目,免租期一般不超过9个月;

(八)建筑物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资产,免租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新签订的承租项目按上述分级管理标准实施;续签的承租项目原则上不设免租期。

第十条  审批程序管理

(一)事业单位、镇属公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和分管领导批准,交镇资产办汇总后,报镇长办公会议审议。如涉及房屋建筑物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及土地资源出租出借的,需报镇“三重一大”会议审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镇资产办负责牵头报批。

因特殊原因需突破第七、八、九条款规定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镇“三重一大”会议审议。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会流程,按每月一批次进行。每一批次项目由镇资产办汇总后,统一上会。

(三)国有资产的出租方式有以下两种:

1、委托管理。即委托镇属公司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出租。由资产所有单位与受托管理镇属公司按规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2、公开招租。各单位实施国有资产具体出租行为,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经审批同意后,应在闵行区国有集体和农村集体资产招租信息交易系统(ztb.shmh.gov.cn)进行公开招租。

(四)根据镇长办公会议纪要或“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行政事业单位需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线上申请,生成《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批复书》后,实施出租出借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华漕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附件1

(二)单位集体决策依据

(三)资产权属证明或地形图(无证)

(四)现场照片

(五)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租税联动

国有资产出租可执行租税联动机制。根据房屋建筑物规模、出租价格、引入业态等因素,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税收要求,并明确租税联动具体条款,针对一定规模的项目出租,视情实施租税联动。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

各单位签订出租出借合同须使用镇统一格式版本,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签订。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的审核,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按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对违反合同的,应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承租人存在违反合同禁止性规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应依法及时终止合同,并采取措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各单位正式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出借合同至镇财政所、镇资产办备案。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镇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资产所有单位或受托管理镇属公司负有租金收缴职责,因拖欠租金、租金收缴不齐的,要定期组织催收。由事业单位或镇资产办将资产委托管理费纳入年度预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受托管理镇属公司未及时上缴镇财政出租收入的,应暂缓兑现委托管理费。

镇财政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管理与监督,指导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经盖章后报送镇财政所。

第四章 监管要求

第十条  资产所有单位或受托管理镇属公司是出租出借的监管责任主体,须对出租资产合同履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人口管理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并加强日常巡视巡查。

(一)保证金(押金)制度

除特殊情形外,租赁合同均应约定履约保证金内容。若出现特殊情形,由各单位上报镇党委、政府,经审议后,按审议结果执行。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承租人的经济实力及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物业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最低不得低于相当于1个月的应缴租金的金额;物业1万平方米以下的,最低不得低于相当于2个月的应缴租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署后一并执行。

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动用。如出现提前终止协议等特殊情况依申请上报镇党委、政府,经审议后,按审议结果执行。

(二)租金收缴管理

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按不低于1个月为单位进行支付,

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约定。租金发生欠缴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发出书面的催缴函。承租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应在1个月内向其发出催收的律师函。

自承租人收到律师函后,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1个月内应启动必要的司法程序,除追缴欠付的租金外,也可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若承租人陷入经营困境或遇不可抗力无法及时足额缴纳租金的,由各单位上报至镇党委、政府,经审议后,按审议结果执行。

各单位在收缴租金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因主体作用发挥不力等造成租金欠缴情况的,由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约谈或调查处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应确保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保持一致。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复同意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确认;资产出租出借到期或提前收回,应及时变更系统卡片信息。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规范运营,不得超合同约定进行转租。如遇特殊情况需转租的,须经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至镇资产办备案。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转租的,应立即依法终止租赁,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十八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出租出借行为,并追缴相关损失。如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长期闲置,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截留、坐支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未采取诉讼或按规定及时收回欠缴租金的;

(三)因监督责任不到位,承租人违反有关经营场所管理规定或产生违法建筑的,因未尽到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镇资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4年X月X日起试行一年,同时《华漕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闵华委〔2023〕38 号)文件废止。

 

附件:1.华漕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华漕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图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