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市场非法销售长江渔获物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线索举报奖励指导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管辖范围内非法销售长江渔获物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线索举报专项奖励资金。 第五条 举报人反映违法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申请奖励。 奖励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须在申请的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账号和开户银行信息。 第六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举报,可以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长江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的; (二)餐饮单位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制作的菜品的; (三)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出售、购买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五)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的; (六)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七)其他经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于奖励范围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违法行为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三)有明确的、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四)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被立案查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非法销售长江渔获物等违法行为职责义务人员的; (二)举报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相关问题材料证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将在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予奖励。对于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及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奖励标准为每次线索举报给予5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制。对同一被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奖励一次。 同一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同一举报人举报多次违法行为的,每日奖励累计不超过100元(含),月奖励累计不超过500元(含),年内累计不超过2000元(含)。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不予奖励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要求。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对违反规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对本办法第六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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