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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实施减负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7日
为完善我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对本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实施医疗费减负,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区区、镇两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适用范围 当年门诊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当年养老生活费20%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 三、实施方式 由区、镇两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 四、减负标准 符合减负条件的征地养老人员,按分段累进的办法减负。 当年门诊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当年养老生活费20%以上至5000元,减负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减负50%;10000元以上的,减负60%。 五、实施要求 1.减负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操作时间为次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办理减负后再报销的上年度医疗费不再计入减负范围。 2.当年自负医疗费是指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本区有关文件规定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3.征地养老人员在报销医疗费中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当年减负资格。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从2025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2.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法规政策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 3.本办法由相关制发单位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