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十二届上海市委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水平推进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将闵行打造成原始创新策源地、成果转化承接地、创新平台集聚地,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活创新策源动力 1.构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对国家实验室新建的基地,依托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新引入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前沿科学中心等战略科技力量创新平台,经认定后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业新建或重组的国家级、省部级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高200万元资助。 2.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建设经费资助;对运行满一年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发展成效给予上一年度运营经费补贴,最高500万元。有共建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3.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发挥院士专家对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支撑作用,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对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院士工作站,给予建站单位最高20万元资助。 二、提升科技创新实力 4.鼓励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对由企业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立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资助资金的2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300万元、省部级最高100万元。 5.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探索“揭榜挂帅”项目机制,支持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合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实施闵行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给予项目投入最高50%的资助,最高1000万元。 6.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对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以转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为目的创办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房租及开办费资助,最高50万元。 三、强化育孵企业能力 7.建设高质量(培育)孵化器。依托高校、园区建设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凸显、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培育)孵化器,育孵“硬科技”科创企业。对上海市高质量(培育)孵化器,给予建设经费和运营经费资助。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平台,给予建设经费和运营经费资助。 8.提升科创载体能级。对孵化成效显著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能级、规模和发展成效,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绩效服务资助。 9.支持大学科技园高水平发展。支持大学科技园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育、产业高水平发展,根据发展成效,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绩效服务资助。 10.大力育孵科创企业。对入驻在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及重点区域内的“硬科技”科创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资助;给予前三年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11.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企业按照上级支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支持在闵行举办科技创新创业主题活动,按层次、规模、体量,给予活动费用50%的补贴,最高30万元。 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12.加强科技金融支持。对获得科贷通和微贷通的企业,利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部分,给予企业上限LPR2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对获得科贷通和微贷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担保(保险费)给予市、区两级1:1匹配,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通过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免息免抵押信用贷款资助。 13.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外省市新迁入本区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14.支持科技新锐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成长为“瞪羚”“独角兽”“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企业,对当年度评选为“科技新锐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15.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对被评为省部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部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按省部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匹配。对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授予“闵行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同一项目按国家、市、区级相关规定操作,就高不重复支持。对聚焦重点领域或对科技创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本意见中各条政策的具体实施,依据操作细则执行,经过必要的申报、评估、认定等流程后,按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支持,上级文件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三)区科委加强对政策资金的监管。建立闵行区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对申报区级各类科技政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受邀担任专家评委采取信用承诺制,签署信用承诺书,记录违背承诺的失信信息;对列入“市诚信黑名单”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予政策的申报及扶持。 (四)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有效期从2024年4月1日到2027年3月31日。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五)本意见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