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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2024年1月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闵行区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418          

 

闵行区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撤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生产队)和村群团组织的领导,夯实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进村组撤制工作,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稳妥审慎。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时度效,坚持“一村一策、一组一案”,妥善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实现撤制为民、撤制利民。

第三条(组织架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建立健全村组撤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街镇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及监督审核等工作。街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纪工委)、党建办、信访办、党政办、社区(建)办、规建办(规资所)、财政所、动迁办、审计办、司法所、派出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农经管理机构等部门和行政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组撤制具体工作。

行政村建立健全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推进小组成员由村“两委”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启动条件)

启动村民小组撤制工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请街镇审核同意。

启动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所属村民小组建制已全部撤销,其集体资产除剩余集体土地外已经处置完毕;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请街镇审核同意。

第五条(村民小组撤制工作流程)

村民小组的撤销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中,涉及村民委员会范围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一)集体土地确认。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组织拟撤销建制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权属界线及权属范围内土地性质进行确认,并报街镇审核。

(二)村民小组会议表决。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组织拟撤销建制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进行书面表决。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表决通过后,村民小组会议对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进行书面表决。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村民委员会提交请示。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后,由村民委员会向街镇提出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

(四)街镇审核及报备。街镇按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请示、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情况及16周岁以上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情况进行审核。批复同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须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流程)

村民委员会的撤销由街镇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由全体成员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出席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

(二)村民会议表决。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表决通过后,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意见进行书面表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街镇提交请示。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意见表决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向街镇提出撤村申请。由街镇书面征求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和区规划资源局等职能部门意见后向区政府提交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会议决议、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四)区政府审核及批复。街镇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同意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生效后,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在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镇村组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及时开展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第七条(资产处置)

撤销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前,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应当按照规定,对村民小组资产或村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制定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应符合国家、市、区有关规定。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街镇村组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工作要求)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稳妥有序开展村组撤制工作。街镇要高度重视,履行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确保撤制工作规范、有序、依法操作。各村要本着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撤制工作方案,按照规范流程开展撤制工作,并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撤制工作顺利进行。街镇、村应妥善保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撤销的相关材料,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村组撤制后要依法依规及时设立居民委员会,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暂时不能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要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和措施,实现管理和服务全覆盖。

引导村民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村组撤制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要按照规定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