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09年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实施“上海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70号)要求,闵行区在原有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由区府办发文《关于对本区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意见》(闵府办发﹝2009﹞17号)进一步提高了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对本区籍城乡重残无业人员发放每人每月120元区级补贴,并按照每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比例,逐年调整保障水平。 2015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统一,闵行区为持续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生活条件,切实提高本区重残无业人员保障水平,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联合发文《关于对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继续实施社会生活补贴的通知》(闵民﹝2015﹞55号),对本区重残无业人员补贴实施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240元。 2019年《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对全市社会救助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持续确保本区困难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现对本区籍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继续发放补贴。特别是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该文件的实施,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减轻重残无业人员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工作目标:为持续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生活条件,切实提高本区重残无业人员保障水平,对本区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继续实施区级生活补贴。 工作任务:具有本区户籍,已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的本区城乡重残无业人员,实行城乡统一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三、文件依据 1、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1﹞9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1、文件执行范围: 以上海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1﹞9号)为依据,凡符合该文件享受待遇条件的救助对象,均可免申即享《补贴通知》相关待遇。 2、有关期限: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已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的本区城乡重残无业人员。 2、补贴标准 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具体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3、补贴方式 补贴发放时间:区救助部门于每月15日统一发放。 补贴发放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的本区新增重残无业人员,无需申请即享有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贴待遇。 补贴发放起止时间:生活补贴待遇自该对象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之月起计算。重残无业人员因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或去世等原因,不再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的,自次月起终止本区生活补贴待遇。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无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