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决策 > 政策解读(草案) 
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定》二十一“关于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的规定,拟对《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进行制定并公布并就该《补偿标准》制定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补偿标准依据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十二:“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房屋所有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应当提供实施房屋补偿前三年的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以及其他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明材料。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该补偿标准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一部分确定标准

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

(二)第二部分超过本标准的,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房屋所有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应当提供实施房屋补偿前三年的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以及其他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明材料。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结论

综上所述:《补偿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补偿规定》,同时根据本区各街镇工业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补偿标准》的制定符合上位法及本区实际情况,与本市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并无冲突之处。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