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的规定,拟对《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进行制定并公布,并就该《补偿标准》制定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补偿标准依据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第十二条:“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房屋所有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应当提供实施房屋补偿前三年的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以及其他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明材料。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该补偿标准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一部分“确定标准” 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 (二)第二部分“超过本标准的,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房屋所有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应当提供实施房屋补偿前三年的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以及其他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明材料。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结论 综上所述:《补偿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及《补偿规定》,同时根据本区各街镇(工业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补偿标准》的制定符合上位法及本区实际情况,与本市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并无冲突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