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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备选及考评制度(试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5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增加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竞争性,结合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实际情况,将在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择优录选的名单外推选一批备选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备选单位的产生方式

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备选单位在报名参加“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择优录选公开入围项目”且未进入择优录选名单的各代理机构中产生,采用现场答辩的方式,由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作为评审方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答辩内容的优劣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根据评分高低,选出5名进入代理机构的备选单位名单。

(一)评审方: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

(二)评审对象:报名参加“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择优录选”的未入围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参加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评审内容:

1、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0-2分);

2、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规模及运营情况(0-5分)

3、拟委派招标工程师等人员配置情况(0-5分)

4、描述对修缮工程招投标的理解情况(0-5分)

5、对代理服务的承诺及以往服务情况(0-5分)

二、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备选单位的工作范围

(一)对进入“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择优录选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投标代理行为实施后评估,结合“谁发现,谁替补”原则,对入围目录内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因后评估被清退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发现问题的招投标代理备选单位补充,进入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择优录选推荐名单,被清退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入备选单位名单。

(二)在各入围择优录选名单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工作量基本饱和的前提下,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可依申请,将不享受市级财力补贴的修缮项目委托给各备选单位,但备选单位承接项目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承接项目最少的择优录选单位项目总量的一半。

三、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备选单位清退制度

1、招投标代理备选单位在承接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业务过程中存在被清退行为的,将从备选单位名单中移除。

2、招投标代理备选单位连续3次未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修缮中心”)通知参加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复核后评估的,将从备选单位名单中移除。

四、规范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考评制度

(一)考评方式

考评由市修缮中心组织专家复核组以及招投标代理备选单位人员共同参加,并结合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半年度对服务过本区的代理机构评价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每半年公布一次。

1、市级抽查监管项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由市修缮中心组织进行考评;

2、非市级抽查监管项目:每半年由市修缮中心在各区自行监管的项目中随机抽取予以考评。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一个项目,期间存在异议或投诉的项目全部纳入考评范围。

(二)考评内容

1、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6)

2、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回标分析的准确性(6)

3、招投标代理机构对异议及投诉处置的及时性、规范性(4)

4、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的半年度综合考评(4)

五、建立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有以下情况的,市修缮中心将通报表扬,并在“招标代理单位随机抽取平台”上增加总投资3000万元的抽取概率值。(招投标代理备选单位不参与奖励制度)

1、半年度考评结果前三名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2、期间在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中参与并确定做出过贡献的(如:为市修缮中心做数据测算、参与项目试点、编制培训材料等)。

(二)处罚制度

1、经复核存在以下问题的,市修缮中心予以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业务资格3个月,并在“招标代理单位随机抽取平台”上一次性扣除总投资3000万元的抽取概率值;达到3次的,予以清退。

1)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较多问题的;

2)投标文件商务标、回标分析存在较明显错误或者疏漏的;

3)“企业有效业绩”、“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示范工地加分”未按规定查询的;

4)对市修缮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研讨等活动未积极响应的;

5)未按照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实施单位投诉的;

6)在代理行为过程中对实施单位、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报告市(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的。

2、凡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查实后,予以清退。

1)转让、出借资格证书或者擅自违规转让所承接的代理项目的;

2)所代理的住宅修缮工程逃避或者不接受市(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监管的;

3)因招投标代理机构原因存在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及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所代理工程的招投标相关信息及资料的;

5)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报名或者擅自采用资格预审的;

6)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7)未严格按照市修缮中心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如: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8)其他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18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