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8〕87号)及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规〔2017〕3号)文规定,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一次性落实社会保障相关费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以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4279元/月),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即: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28%,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11.5%;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70元/月)确定。 二、缴费标准 (一)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社会保险费:4279元×39.5%×12个月×12年=243389.5元/人; 生活补贴费:1070元×60个月=64200元/人。其中,在校生为24个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25680元/人。 二项费用合计为307589.5元/人。其中,在校生为269069.5元/人。 2、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 社会保险费:4279元×39.5%×12个月×15年=304236.9元/人; 生活补贴费:1070元×24个月=25680元/人。其中,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按实际相差月份缴纳。 二项费用合计为305306.9元/人~329916.9元/人。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社会保险费:4279元×39.5%×12个月×15年=304236.9元/人; 生活补贴费:1070元×60个月=64200元/人。其中,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5年的,按实际相差月份缴纳。 二项费用合计为305306.9元/人~368436.9元/人。 4、就业阶段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07816.3元/人。 (二)养老阶段被征地人员 1、尚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费:4279元×39.5%×12个月×15年=304236.9元/人; 2、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并选择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 社会保险费:4279元×39.5%×12个月×12年=243389.5元/人; 个人缴费(补贴):4279元×39.5%×12个月×3年=60847.4元/人(注:个人缴费资金先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缴纳,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承担)。 二项费用合计为304236.9元/人。 3、继续享受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4279元×11.5%×12个月×15年=88575.3元/人; 一次性经济补偿:85192.5元/人。 二项费用合计为173767.8元/人。 4、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07816.3元/人。 三、资金列支 以上费用,除个人缴费(补贴)资金外全部由征地单位承担。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