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本区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政策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3日
关于本区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政策的操作细则
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贯彻落实修订后《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2〕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做好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操作细则: 一、对象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户籍就业阶段的农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申请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符合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就业确有困难,经街镇(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一)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每月补贴标准为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30%。 (二)对于不满足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就业确有特殊困难,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80%。 上述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按财政体制35:65比例分担。 三、补贴受理 被征地人员申请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由征地时所在街镇(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受理,受理时应向被征地人员收取核对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指定银行的个人有效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 (三)《闵行区被征地人员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四、材料审核 (一)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对申请人员个人提交的材料内容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查无误后,制作汇总表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补贴材料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二)区就业促进中心对补贴申请材料复核无误后,制作汇总表报区人社局审核备案,并退还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次月起应停止其补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3.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4.办理退出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 5.停止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或以其他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本人要求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出国定居的; 9.死亡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资金拨付 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根据补贴汇总明细,将补贴资金按月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六、其他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规定,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本区被征地就业阶段人员,其补贴享受规则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涉及区划调整的街镇自行协商相关事宜并做好备案。 (三)本细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2022年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间,本区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
附件:闵行区被征地人员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 请表
附件 闵行区被征地人员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经办人或经办机构(印章): 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补贴部门留存,第二联由本人留存,第三联由灵活就业登记窗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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