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梅陇上海沃达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闵应急事故报〔2025〕1241号
2025年10月14日14时50分,上海沃达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闵行区华展路268弄的质保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闵行梅陇上海沃达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采购单位 江苏博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衍公司”),注册地:南通市如东县曹埠镇上漫社区15组;法定代表人:郁邻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门窗制造加工等。 2.供应单位 上海沃达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达旺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闸公路1036号3幢2层;法定代表人:王凯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金属制品销售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5年7月8日,博衍公司与沃达旺公司签订《水槽及蚀刻门花采购合同》《安全协议书》。2025年9月18日双方签订《水槽及线条、蚀刻门花质保合同》。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由沃达旺公司向博衍公司提供水槽、蚀刻门花、幕墙收口、单元门包边、镀锌板弯折材料,并负责卸货及施工安装,合同期限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止。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期限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至项目竣工及维保结束止。根据质保合同约定,由沃达旺公司负责其公司提供的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有效期二年。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0日,博衍公司联系沃达旺公司,要求沃达旺公司对该公司提供的产品(闵行区华展路268弄24号楼南侧门廊廊架)进行质保作业。10月12日,沃达旺公司安排作业人员于从华至上址对门廊廊架进行质保作业,于从华至现场后自行搭建了简易钢制脚手架(长1.8米,宽0.95米,高1.8米)并开展相关作业。10月14日上午,于从华、刘佳峰又至上址继续完成剩余的质保作业内容。下午,于从华(当时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独自登上之前由其搭建的脚手架继续对门廊廊架边沿残留的胶体进行清除。14时50分许,刘佳峰(正在24号楼东侧拐角处从事作业)听到声响,即过去查看,发现于从华已从该脚手架上摔至地面(距地面落差约1.8米)。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华展路268弄24号楼南侧门廊廊架处。该处搭设有一简易钢制脚手架(长1.8米,宽0.95米,高1.8米),未设置防护栏杆。事发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五)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受伤情况:事故造成1人重伤。于从华,男,50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安徽人。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急症记录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颅底骨折。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9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后将于从华送往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经评估,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现场应急救援响应迅速,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相关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沃达旺公司作业人员于从华未按规范要求搭建脚手架,在该脚手架上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期间不慎坠落至地面受伤。 (二)原因分析 1.经调查,事发时于从华作业内容是在闵行区华展路268弄小区24号楼门廊廊架边沿进行残留胶体清除工作,其作业期间站立于简易钢制脚手架上(该脚手架由其自行搭建,作业平台未搭设防护栏杆),该脚手架作业平台距地面落差约1.8米。 2.经调查,事发时于从华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但其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安全带挂钩未做挂点固定)。 3.经调查,沃达旺公司未对于从华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未制定质保作业相关的作业方案及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沃达旺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质保作业相关的作业方案及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于从华,男,沃达旺公司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要求搭建脚手架,在该脚手架上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议沃达旺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沃达旺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质保作业相关的作业方案及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沃达旺公司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沃达旺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学、严谨制定各类作业方案及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闵行梅陇上海沃达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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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梅陇上海沃达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