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6〕1131号 2026年3月2日17时许,闵行区沪星路吴宝路一在建工地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因该起事故取证工作较复杂,涉及专家技术论证,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该起事故调查期限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闵行七宝上海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赛美特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美特集团),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7幢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钢;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成立于2018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包含半导体设备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相关软硬件销售等。 2.总包单位 上海林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伟建筑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法定代表人:金胜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2年8月26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3.劳务分包单位 上海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茸旺建筑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法定代表人:项林燕;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9年5月10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5年4月2日,赛美特集团与林伟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林伟建筑公司承揽赛美特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智能制造软件研发中心项目工程。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1月26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令为准)。 2.2025年5月,林伟建筑公司与茸旺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作业合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茸旺建筑公司承揽赛美特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智能制造软件研发中心项目劳务服务(清包工)。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合同及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内容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清后止。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日10时许,茸旺建筑公司普工陈某某、王某某根据公司安排,至赛美特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智能制造软件研发中心项目(位于闵行区沪星路吴宝路)在建工地内进行复工前(春节假期后)的金刚石绳锯机安装调试工作。陈某某负责绳锯机的调试安装和金刚石绳链检查工作,王某某进行辅助工作。16时50分许,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基本完成,陈某某使用该金刚石绳锯机对基坑内的混凝土支撑梁进行试切割作业。17时许,位于基坑中部的王某某听到金刚石绳锯机发出异响,即查看情况,发现位于该金刚石绳锯机右侧的陈某某(距离该绳锯机约7.8米)已倒在地面,陈左胸侧及地面有血迹,呼叫陈已无反应,并发现该金刚石绳锯机的绳链断裂。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某某,男,59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四川省人,系茸旺建筑公司普工。根据上海市同仁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62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赛美特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智能制造软件研发中心项目(位于闵行区沪星路吴宝路)在建工地基坑内。该基坑底部东侧场地中放置有一台金刚石绳锯机,该绳锯机东侧地面留有一根已断开的金刚石绳链(长约15米,直径约11mm),该金刚石绳链外部由橡胶包裹,每颗金刚石间距约20mm。该金刚石绳链中穿有一根钢丝绳(直径约5mm)。该金刚石绳链断开口位于钢丝绳与链接件的接口处,断开处的金刚石已缺失。该绳锯机东侧斜上方混凝土支撑梁有明显切割痕迹(现场无监控视频)。 金刚石绳链
用于连接金刚石绳链两端的链接件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即电话联系现场安全员葛某某,葛某某接报后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会同相关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勘查取证等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事故信息上报。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于事发现场地面有积水,葛某某、王某某一同将陈某某抬至栈桥上,防止二次伤害发生;现场作业人员同步设置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后,将陈某某送至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抢救,后陈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处置过程规范,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林伟建筑公司、茸旺建筑公司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主动与死者家属对接沟通,积极开展善后安抚工作。截至目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项足额支付到位,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平稳完成,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拨打急救电话,涉事企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属地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处置规范,现场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有效避免了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应急处置流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综合情况 (一)善后情况 茸旺建筑公司与死者陈某某家属已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项,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二)调查情况 1.经调查,陈某某系茸旺建筑公司普工,其事发当日的作业内容是进行春节节后复工前的金刚石绳锯机调试及试切割作业。 2.经调查,涉事金刚石绳锯机进行混凝土支撑梁试切割作业时,陈某某站于该金刚石绳锯机右侧(距离约7.8米)。 3.经调查,涉事金刚石绳锯机型号为YK-220,设备供应商为上海乐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电压380V,额定功率22KW,主轴输出速度28m/m,总重量360KG。该设备持有厂家出具的合格证。 4.经调查,涉事金刚石绳锯机使用的金刚石绳锯供应商为石家庄雷力工具有限公司,该金刚石绳锯持有厂家出具的合格证。根据磨料磨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于2025年7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该金刚石绳锯的钢丝绳抗拉强度大于等于800MPa,磨料层与钢质基体的结合强度大于等于60MPa,串珠与钢丝绳的固定强度大于等于7.5MPa,符合国家标准。 5.经调查,事发当日切割作业现场,王某某负责向金刚石绳链进行浇水降温。据王反映,切割作业时其已将用于浇水降温的水管插入混凝土支撑梁被切割的缝隙中,降低金刚石绳链因高温断裂的风险。 6.经调查,陈某某分别于2026年1月22日、24日、26日期间在茸旺建筑公司完成“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于1月26日完成“安全技术交底”。 7.根据事故调查组专家分析意见:金刚石绳锯机绳链断裂属于设备突发性、隐蔽性的机械故障,事发前例行检查无法发现,且金刚石的飞溅方向具有不确定性特征(详见附1)。 8.经调查,茸旺建筑公司制定了《支撑梁拆除施工方案》,调查中未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有违反金刚石绳锯机“使用说明书”的行为。 四、发现的其他问题 茸旺建筑公司未制定金刚石绳锯机安全操作规程,对该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虽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口头提醒,并要求作业人员在金刚石绳锯机后方设置了隔离板,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有效防止绳链断裂后金刚石颗粒飞溅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发生。 建议区建设管理委依法对茸旺建筑公司进行处理。 五、事故调查结论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专家分析和综合分析,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金刚石绳链突然断开引起的金刚石失控,意外飞溅所致。调查未发现事故相关单位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因素。 综上,事故调查组讨论认定闵行七宝上海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茸旺建筑公司要以本次事故为深刻警示,立即制定完善金刚石绳锯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各环节的安全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要针对金刚石绳锯机等各类机械设备,组织作业人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在金刚石绳锯机等切割设备操作运转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戒线和警示标识,设置围挡防护设施,防止切割件断裂飞溅伤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附:专家分析意见(略) 闵行七宝上海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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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七宝上海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