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15时40分许,在金都路1199号装修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工裴忠心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闵行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金都路1199号装修项目中的桩基及加固项目由承租方上海锦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给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于2019年1月9日签订了《金都路1199号项目桩基及加固工程施工合同》。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6幢183室;法定代表人为邓吉祥;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地基与基础工程等施工,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安装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金都路1199号装修项目一层楼面西起第5根水泥立柱、南起第8根水泥立柱处;在该水泥立柱处有南北两只坑,南基坑东西长度为3米,宽为1.6米,深度为1.7米,坑内有血水;北基坑东西长度为3.1米,宽为1.34米,深度为1.6米,坑内有水和一只抽水泵,还有一只长为3.9米的压桩铁架斜靠在坑内东南角处,在这根倾斜的压桩铁架南旁坑边处地上有血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月10日7时许,在金都路1199号装修项目工地上,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工裴忠心、高权贵、王国红在一层楼内进行锚杆静压桩作业。15时30分许,裴忠心、高权贵、王国红在一层楼内对西起第5根水泥立柱、南起第8根水泥立柱北基坑内的2根压桩铁架进行拆除,并斜靠在水泥立柱上。15时40分许,裴忠心、高权贵、王国红将一根压桩铁架从坑内搬走后,裴忠心独自一人走到立柱东旁用手拉动斜靠在水泥立柱上的另一根压桩铁架时,压桩铁架发生倾覆并击打在裴忠心头部,造成裴忠心昏迷并倒在南基坑内,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造成1人死亡。死者裴忠心。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压桩铁架还未搬到基坑内边缘处,裴忠心就盲目拖拉压桩铁架,导致压桩铁架在发生倾覆中击打在其头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锚杆静压桩施工方案不健全,未明确压桩铁架拆除方法;且在拆除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中也未告知加固班施工人员拆除压桩铁架方法。 2、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在2019年1月5日对普工裴忠心进行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是培训学时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3、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发现场开挖的基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裴忠心头部被击打后跌落至南基坑内死亡。 4、上海锦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 综合上述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裴忠心。系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普工,其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保安全施工情况下,盲目去拖拉斜靠在水泥立柱上的压桩铁架,导致压桩铁架在发生倾覆中击打在其头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陈强。系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质量技术员,其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未告知加固班施工人员拆除压桩铁架方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张永利。系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对项目安全管理部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4、叶安兵。系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其对该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何小海。系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其未对该项目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闵行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李峰。系上海锦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其对分包单位管理不严,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闵行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安全管理缺失,对普工裴忠心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建议闵行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确保培训的学时到位,培训和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严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二)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危险作业场所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对临边、洞口等处落实必要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使用不合格电气和机械设备,严禁无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依法编制施工方案,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中的安全责任。 (三)上海锦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1.1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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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1.1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