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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奔辰有限公司“2024.5.1”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闵应急事故报〔2024〕1161号

 

2024年5月1日17时40分许,闵行区秀文路中春路西北侧一在建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奔辰有限公司“2024.5.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上海鸿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189号6幢1层;法定代表人:徐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

2.总包单位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杭迎伟;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该公司于1998年6月1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等。

3.专业分包单位

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吾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等。

4.监理单位

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练西路2725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存;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1994年10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施工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3年7月,上海鸿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闵行区莘庄社区MHPO-0201单元16A-07A地块住宅项目(位于秀文路中春路西北侧)的总承包工程。合同期限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2.2023年7月,上海鸿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闵行区莘庄社区MHPO-0201单元16A-07A地块住宅项目(位于秀文路中春路西北侧)的监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3.2023年8月,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闵行区莘庄社区MHPO-0201单元16A-07A地块住宅项目(位于秀文路中春路西北侧)内的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合同、协议期限自2023年8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5月1日17时30分许,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工李艳山根据公司工作安排至闵行区莘庄社区MHPO-0201单元16A-07A地块住宅项目工地(位于秀文路中春路西北侧),对该工地7号楼十八楼施工升降机入口通道进行模板铺设作业。李艳山到达7号楼后使用该楼南侧施工升降机上升至十七楼,其打开该升降机上方检修口,从该检修口爬至升降机上方维修平台(平台长3.4米、宽1.8米),并翻越该平台防护栏杆(高1.15米)进入十八楼入口通道内(此时升降机上方维修平台与十八楼入口通道处同一平面)。17时40分许,李艳山将其佩戴的安全带(安全绳长3米)挂于该升降机维修平台北侧近楼体的防护栏杆上后,其在入口通道内进行模板铺设作业,此时该升降机下行,李艳山被挂于该升降机维修平台北侧栏杆上的安全绳向后拖拽,坠落至该施工升降机维修平台上(落差约4.15米)受伤。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工地7号楼内其他作业人员见状即大声呼救并拨打120。120到达后将李艳山送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受伤人员情况

李艳山,男,37岁,河南鹿邑人。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为颅脑损伤、脊柱骨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5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秀文路中春路西北侧一在建工地7号楼南侧外部升降机顶部维修平台,该平台长3.4米、宽1.8米,平台四周设有防护栏杆(高1.15米)。该升降机顶部中间有一检修口(宽0.5米,长0.5米),该检修口设有盖板。该升降机内有一操作面板,该面板上设有紧急按钮。7号楼十八楼升降机入口通道内设有通道板固定支架(支架上部横杆长0.8米、距地面高度约1.6米,中部横杆长0.8米、距地面高度约1米),作为临时施工时安全带悬挂点。现场无视频监控。

五、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李艳山违反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施工升降机使用管理制度》,自行从升降机检修口爬至顶部维修平台,并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模板铺设作业时,升降机下行将其带落坠至升降机维修平台受伤。具体分析如下:

1.经调查,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5日雇佣李艳山为该公司普工,并对其进行了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和进场人员安全教育。

2.经调查,事发当日李艳山所进行的施工升降机入口通道模板铺设作业不属于登高类特种作业。

3.经调查,事发当日李艳山将升降机停于十七楼后,其违反了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施工升降机使用管理制度》,在未紧急制停升降机的情况下,自行从升降机检修口爬至顶部维修平台,并翻越维修平台防护栏杆至十八楼入口通道内进行模板铺设作业。

4.经调查,李艳山在作业时虽佩戴了安全帽、安全带,但其仅将安全带挂在了升降机维修平台防护栏杆上,未挂在入口通道内设置的临时施工安全带悬挂点,升降机下行将其带落坠至维修平台(落差约4.15米)。

5.经调查,涉事施工升降机为智能施工升降机,无需专人操作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施工升降机试验检测报告》(详见附件1),该升降机自动化功能及安全监测功能试验检测合格。

6.经调查,事发当日李艳山所进行的施工升降机入口通道模板铺设作业属零星设施作业,无需监理人员进行旁站。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挂于施工安全带悬挂点的危险作业行为,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给予行政处罚

对单位行政处罚: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挂于施工安全带悬挂点的危险作业行为,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李艳山,男,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工,违反该公司制定的《施工升降机使用管理制度》,自行从升降机检修口爬至顶部维修平台,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模板铺设作业时,该升降机下行将其带落坠至升降机维修平台受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附:1.施工升降机试验检测报告

2.上海闵行奔辰有限公司“2024.5.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签名确认单  

                          上海闵行奔辰有限公司“2024.5.1”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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