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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21”坍塌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2017年10月21日23时15分许,在闵行区宝秀路977号A号摄影棚内布景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木工辅助工魏仕祥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由闵行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摄影棚租赁情况

  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用上海阿荣实业有限公司宝秀路977号A号、B号、C号摄影棚,主要用于影视广告拍摄。双方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

  (二)事故单位情况

  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2005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宗刚;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要从事广告拍摄场景制作。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宝秀路977号A号摄影棚(面积约有1600平方米)内,在该棚内中间地面上搭有一只高为15厘米椭圆形舞台;在该舞台上西南边缘处有21造型门(均高3.60米、宽1.18米、厚4.5厘米,用方钢和夹板制成,重约30公斤)依次相叠倾倒着;在倾倒的北起第一扇造型门上西侧安装着一只木制三角支撑架;在倾倒的每扇造型门上西侧底部均装有L型铁件(铁件圆孔内有3厘米长的螺丝),在倾倒的每扇造型门上东侧下方舞台上各固定着一块方木块(边长2厘米、高度1.50厘米),造型门顶部固定的纤维板条已断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10月21日19时许,在闵行区宝秀路977号A号摄影棚内,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布景现场管理人员冯涛安排木工赵宗光、朱三保、刘久豪和魏仕祥安装舞台上的造型门墙。当他们4人将第一扇造型门(高3.60米、宽1.18米、厚4.5厘米,用方钢和夹板制成,重约30公斤)竖放在舞台中间西侧上后,用螺丝将造型门西侧底部固定在舞台上,并在造型门的西门框上用三角木架进行支撑固定,在第二扇同样规格造型门安装好后,在两扇相距20厘米的造型门上顶部用纤维板进行固定。23时15分许,在安装第21扇造型门时,整排造型门墙发生倾倒,魏仕祥避让不及,被压在造型门下,头部(未佩戴安全帽)受伤。

  事故发生后,魏仕祥被“120”救护车送至上海仁济医院南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魏仕祥。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装的造型门底部固定不牢,稳定性差,造型门上安全支撑不牢固且缺少,导致安装中的造型门墙发生整体倾倒,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木工魏仕祥在安装造型门墙布景中,未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发生时,其头部未起到保护作用而受到严重损伤致死。

  2、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编制造型门墙安装作业方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且对布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无人督促木工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无人对安装中的造型门墙的安全状态进行监管。

  3、上海阿荣实业有限公司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租赁单位管理不到位,事发当晚对A号摄影棚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综合上述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赵宗刚。系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布景作业现场负责人,其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布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闵行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张文献。系上海阿荣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租赁单位作业场所督促、检查不力,未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闵行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且对布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闵行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从中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作业安全。   

  (二)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高处作业、危险作业、用电的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严禁无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特种作业。

  (三)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上海刚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严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情况下进行上岗作业。

  (五)上海阿荣实业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租赁单位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同时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事故隐患按照“五到位”即: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到位的要求落实整改,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