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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8日


局各科室、大队,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安监所:

为妥善处理优化营商环境和坚守安全底线的关系,推动精准指导服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闵行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工作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闵行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危险

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工作制度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0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对企业主体存在的非主观故意、行为危险性不大、整改及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容错,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存在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未被依法纳入“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对象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涉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金属冶炼等风险因素的单位除外)适用本工作制度。

二、予以免罚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一)安全培训

1.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2.已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4.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隐患排查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

7.未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度报表的。

(三)应急预案

8.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9.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10.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1.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3.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四)警示标志

1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其他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时已通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系统”报送风险隐患信息,并已采取相应隐患整改措施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15.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不予免罚情形

本制度所列的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相关违法行为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经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故意实施等从重情节的;

(四)涉及《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分管理工作制度(试行)》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达到24分后予以从严处罚等情形的

四、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承办部门(局相关科、队,各安监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不予行政处罚相关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告知承诺、指导服务、批评教育、约谈警示、不定期抽查等措施,促进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统计汇总

行政处罚承办部门及时统计汇总首次发现后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统计要求参见附件)并报送局法制科统一汇总一年内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未予行政处罚情形统计汇总表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