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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 许可事项审批业务流程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9月1日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少涉企检查,结合实际,调整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事项审批业务流程,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事项审批业务流程进行调整优化,通过免于现场核查、当场办结等方式,助企增效,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二、对象分级

(一)低风险企业。入驻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的企业。经营场所位于写字楼、纯办公空间等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的企业。

(二)中风险企业。经营场所存在工业厂房、仓库、实验室等可能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的企业。

(三)高风险企业。经营场所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企业。

三、审查流程

(一)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1.低风险企业提出重新申请(许可范围发生变化)、延期申请的,免于现场核查。入驻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企业,依据相关政策免于现场核查。

2.中风险企业经现场核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许可证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新申请(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

3.高风险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带有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的,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事项时,免于现场核查。

(二)当场办结的情形

企业提出变更申请(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补办申请、注销申请的,作为即办件当场办结。

除上述情形之外,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对企业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分类清单。梳理企业分类清单并开展常态化更新,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流转过程中做好情形标记。

(二)加强证后监管。依托“双随机、一公开”落实证后全覆盖监管。依托数字化平台,对持证企业智能预警,针对异常情况开展触发式监管。

(三)加强政策宣贯。多途径做好法规宣贯,利用窗口帮办、公众号科普、现场宣传等多种渠道,宣传助企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