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6〕1041号 2025年11月30日6时15分,闵行区江川路850号箱梁生产区域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江川上海宇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构件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50号7幢;法定代表人:周建诚;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2023年2月16日;经营范围:砼结构构件制造、模具制造等。 2.劳务单位 上海宇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诜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园区北路315弄118号第3幢2013-1室;法定代表人:梁士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0年1月5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3月26日,构件公司与宇诜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宇诜公司承揽闵行区江川路850号箱梁制作(含防撞墙)的劳务。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合同及协议有效期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30日4时30分,宇诜公司行车驾驶员仲某某、模板工张某某根据公司工作安排至闵行区江川路850号构件公司30米箱梁生产区域进行箱梁端模拆除作业。到达上址后,两人配合开始拆除箱梁端模,张某某负责将端模进行挂钩,并拆除固定端模的螺栓,仲某某根据张某某的指挥将端模吊运至端模放置区域,待吊运至指定区域后,张某某再负责将端模从行车吊索上卸下。6时15分许,仲某某根据张某某指挥驾驶行车将一端模吊运至端模放置区域后,发现张某某未跟随行车到达放置区域,即探身查看,发现张某某倒在箱梁生产区域(标号为wk95-1)的30米箱梁西侧,有一端模压在其身上,安全帽掉于一旁。仲即通知班组长陈某某,陈某某赶到现场后组织救援。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后,将张某某送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张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评估,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现场应急救援响应迅速,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相关善后工作已完成。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某某,男,51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四川人,系宇诜公司模板工。根据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死亡原因为重度内脏损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33万元。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江川路850号构件公司30米箱梁生产区域中部(标号为wk95-1)的30米箱梁西侧(该箱梁呈东西向),西侧地面留有拆模使用的工具及被拆下的螺栓,地面有血迹,安全帽掉于一旁。在该箱梁北侧斜放一端模(该端模钢制,上宽4.2米,下宽1.5米,高2米,重约450公斤),端模与箱梁之间用于填充的发泡剂有被清理痕迹,端模上方留有救援使用的吊索。事发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宇诜公司模板工张某某违反了该公司制定的《预制箱梁模板拆装安全操作规程》中端模拆除须遵行“先固定,后挂钩,再拆除”的规定,其在端模未被固定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原因分析 1.经调查,事发当日上午该公司作业内容为30米箱梁端模的拆除作业。该公司班组长陈某某在现场对张某某、仲某某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模板工张某某与行车驾驶员仲某某(持有桥式起重机司机特种作业证)根据公司工作安排两人一组配合进行端模拆除作业,作业中的端模挂钩、吊运指挥、解钩均由张某某完成(张某某未持有起重机指挥特种作业证)。 2.经勘验,事发现场位于生产区域中部(标号为wk95-1)的30米箱梁西侧,该箱梁端模的螺栓均已被取下,端模与箱梁之间用于填充的发泡剂已被清理,事发现场地面留有张某某所使用的拆模工具以及被拆下的螺栓。事发时,张某某正在该区域进行箱梁端模拆除作业。 3.经调查,张某某在拆除上述端梁时,行车尚处于端模放置区域(距离事发现场东向50米),仲某某在行车驾驶室等待张某某前来进行解钩作业(吊索上挂有之前拆下的端模)。 4.经调查,宇诜公司制定了《预制箱梁模板拆装安全操作规程》,规程中明确拆除端模必须严格遵行“先固定(加固保险)、后挂钩、再拆除(螺栓、端模)”的原则,必须确保端模在吊机挂钩辅助受力后方可拆除保险固定和模板螺栓。事发时,张某某正在拆除的端模并未进行固定,也未通知行车驾驶员来进行挂钩。 5.经调查,张某某于2025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间在宇诜公司完成“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2025年8月27日,宇诜公司对张某某进行了预制箱梁模板工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含端模拆除作业要求。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宇诜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安排未持有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吊运相关作业。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某,宇诜公司模板工,违反该公司制定的《预制箱梁模板拆装安全操作规程》中端模拆除须遵行“先固定,后挂钩,再拆除”的规定,其在端模未被固定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宇诜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安排未持有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吊运相关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宇诜公司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陈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略,宇诜公司班组长,未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建议宇诜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宇诜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闵行江川上海宇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1·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9日 |
当前位置:
闵行江川上海宇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