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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3.12” 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9月2日

 

闵应急事故报〔2024〕1171号

 

    2024年3月12日14时52分,闵行区虹梅南路3609弄4幢二层通道内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两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因该起事故涉及伤者损伤鉴定、粉末检测、事故专家组技术鉴定(详见附1、2、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等规定,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损伤鉴定、技术分析等方法措施,在法定时限内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3.12”闪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鹊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609号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沈万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该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厂房租赁等。

2.承租单位

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2幢1144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仝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化工产品销售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6月18日,上海鹊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海鹊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自有产权的闵行区虹梅南路3609号4幢二层东侧区域出租给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合同期限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

2023年3月2日,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止。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3月12日14时许,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仝华、公司实际经营者杨云霞在该公司(位于闵行区虹梅南路3609弄4幢二层)入口通道内进行光伏玻璃粉原料(含单质硅粉)混合筛分作业。仝、杨两人先把玻璃粉(19千克)和硅粉(1千克)在不锈钢盆中混合,后使用不锈钢双层筛网(直径约为40厘米)并采用手工揉搓筛分的方式对混和后的物料进行筛分。14时52分许,仝、杨两人正在进行筛分作业时,现场突然发生闪爆。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辛杰(当时在毗邻事发通道的该公司办公区内)听到爆炸声后,即拨打120求救。120到达后将仝、杨两人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进行救治。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受伤情况

1.仝华,男,45岁,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人。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的诊断,仝华伤情系三度烧伤。

2.杨云霞,女,66岁,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人。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的诊断,杨云霞伤情系三度烧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90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虹梅南路3609弄4幢二层该公司入口通道中部。该通道呈东西向(长约15米,宽约2.5米),通道南侧为建筑外墙,墙上有塑钢玻璃窗(长约2米,高约1.5米)。该通道中部有翻倒在地的木质操作台(长约1.5米,宽约0.8米,高约0.8米),地面留有破碎的窗户玻璃、闪爆后的粉尘、不锈钢粉料混合盆、不锈钢筛网等。该操作台东侧0.5米处墙面上设有一空气开关(距地面高度约1.5米)。现场无视频监控。事发地区当日天气晴好。

五、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在进行含有涉爆粉尘(硅粉)的筛分作业过程中,飞散的粉尘遇点火源发生粉尘闪爆。具体分析如下:

1.经调查,事故现场位于虹梅南路3609弄4幢二层该公司入口通道中部,据当事人仝华表述,事发当日仝华、杨云霞两人身着普通工作服(非防静电工作服)。事发时杨云霞站在位于该通道中部的操作台东侧,使用不锈钢双层筛网对混和粉料进行手工揉搓筛分作业,仝华此时站于杨西侧约1米处进行协助。

2.经调查,距该操作台东侧0.5米处墙面上有一空气开关(距地面高度约1.5米)。经核查,该空气开关为非电气防爆设施设备。

3.经调查,事发时两人混合筛分作业所用的硅粉(1千克),系由杨云霞(公司实际经营者)于事发当日自行带至公司,该材料属可燃性材料。

4.根据事故技术专家组分析,事发时混和筛分作业过程中飞散的粉尘遇点火源发生闪爆,点火源存在三种可能:(1)事发处位于室内通道区域,通道内的非防爆电气设施(空气开关等)产生电气火花;(2)事发当日天气晴好,空气干燥,作业人员普通工作服摩擦产生静电火花;(3)事发当日天气晴好,空气干燥,硅粉在筛分过程中物料摩擦产生静电火花。(详见附2)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组织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未对含硅粉尘筛分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未督促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仝华,男,45岁,上海人,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作业期间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仝华进行处理。

2.杨云霞,女,66岁,上海人,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兼作业人员,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作业期间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杨云霞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组织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未对含硅粉尘筛分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开展粉尘防爆等安全生产作业教育及培训,加强对作业场所的风险辨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附:1.鉴定意见书(略)

2.技术分析报告(略)

    3.检测报告(略)

                          

上海闵行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4.3.12”闪爆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