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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4”车辆伤害死亡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8日

  2018年1月14日8时许,在闵行区陈行公路552号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一名外来作业人员何志春被一辆正在倒车的装载机碾压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闵行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552号4幢;法定代表人:靳秀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主要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拆除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材料、环保材料、钢材、家具、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销售、烟草专卖零售,食品流通。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点位于闵行区陈行公路552号的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西北处的一条厂区内通道上。该通道为东西朝向,通道长约50米,宽4米,通道北侧依次为传送带以及控制室,在通道西路口处向东5.5米停有一辆装载机,该装载机车长8.17米,宽3米,高2.5米,四轮直径为1.6米,在装载机北侧有一条向北的小路,长为7.7米。

  (三)其他情况

  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传送机的传送带更换项目发包给自然人陈真权,双方签订了安全协议,死者何志春是陈真权雇佣的作业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1月14日8时许,在闵行区陈行公路552号的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该公司装载机司机王金良驾驶一辆装载机在厂区道路上倒车时,将一名走向道路上的外来作业人员何志春撞倒并碾压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金良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盲目进行倒车,倒车中车速过快,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王金良安全教育缺失,导致其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盲目、过快倒车,导致事故发生。

  2、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管理,无人发现和制止王金良的冒险驾驶行为。

  综上所述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王金良。系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载机司机,其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盲目进行倒车,倒车中车速过快,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成兵兵。系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其作为该公司当天值班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 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王金良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且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和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建议闵行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二)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特别加强双休日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三)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对厂区内的租赁企业作业现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上海又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