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7日7时50分许,在闵行区江川路2035号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焊接车间150吨跨装配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起重班组长石大学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闵行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9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035号;法定代表人为沈永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主要经营范围:风电、水电、火电用风机类机械设备精加工,锻件、铸件、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劳防用品、机电设备、五金工具、办公用品、电动工具、焊接材料、电缆电线、钢材、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自有工业厂房出租,从事重工装备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江川路2035号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焊接车间内的150吨跨装配区。在该装配区内有一块半圆弧形钢板(南北半径9.40米,宽度为2.70米,厚度2厘米,圆弧高为2.50米,重约1.50吨)。在该半圆弧形钢板内下方地上有一块扇形铸铁,铸铁高度为0.71米,宽0.58米,外扇形边长1.85米,内扇形边长0.85米。在该装配区地上有若干条钢板,在装配区北边有一条东西向绿色通道(油漆),在该通道上有一条2米长刮痕。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11月17日7时50分许,在闵行区江川路2035号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焊接车间150吨跨装配区内,起重班组长石大学操作行车遥控器将一块半圆弧形钢板吊放在地面上后,石大学径从弧形钢板下方穿行中,钢板两侧突然向外发生滑动并搁在一块铸铁(高度为0.71米)上,石大学被压伤。 事故发生后,由“120”救护车将石大学送往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急救,后转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手术治疗。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吊放的半圆弧形钢板两侧未固定,导致半圆弧形钢板在自重重力作用下发生下榻,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起重班组长石大学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半圆弧形钢板采取防护措施,为贪图方便,冒险从弧形钢板下方穿行,走捷径。 2、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车间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综合上述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石大学。系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起重班组长,其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吊放的半圆弧形钢板采取固定措施,且贪图方便,冒险从弧形钢板下方穿行,走捷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已受伤,不予追究责任。 2、潘春辉。系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安全员,其对车间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对其处理。 3、沈永忠。系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要加强公司车间现场安全管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车间生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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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17”物体打击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9日